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4條及農地重劃條例第3條。
三、「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及「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3樓
(三)電話:04-22502326
(四)電子郵件:cwy@land.moi.gov.tw
部長 徐 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