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3條第5項。
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第2條、第14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i.gov.tw)網頁 。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3號2樓
(三)電話:04-2250-2210
(四)傳真:04-2250-2372
(五)電子郵件:jina @land.moi.gov.tw
部長 徐 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