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90261790號
主旨:預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第10點、第11點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三、「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第10點、第11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
(三)電話:04-22502127
(四)傳真:04-22502372
(五)電子郵件:lily@land.moi.gov.tw
五、本草案經相關業界公會反映爐碴檢測方法尚待建立,實務執行確有窒礙難行之處,鑒於原修正施行日期將屆,修正契約時程緊迫,經內政部審認有必要縮短預告期間,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第6目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
部 長 徐 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