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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新訊

新增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第6條解釋令
公布內容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90262019號
為擴大參與並提升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功能,協進會依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第6條規定召開會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列席陳述意見,會議紀錄並應於重劃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網站張貼公告,以期會議資訊更臻公開透明。
公布日期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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