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以台內地字第1100262594號令
捷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之解釋令
修正本部九十八年九月七日台內地字第0九八0一六一一0八號令,有關捷克(Czech Republic)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案。兹據駐捷克代表處查復資料,目前捷克國內法除針對外國人取得農用地設限外,我國人民原則可在捷克境內享有等同捷克公民之購地權利,無特別限制或需取得許可情事。基於土地法第十八條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修正為捷克(Czech Republic)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以外之土地權利。
部長徐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