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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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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新訊

有關地政機關受理拍賣登記洽請地方稅稽徵機關協助查明應(欠)繳工程受益費之簡化聯繫事宜
公布內容內政部109年6月10日台內地字第1090122495號函

一、依據財政部109年6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4572860號函(附件1略)辦理。
二、按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自109年7月起將新增試辦拍賣等登記案件,針對應(欠)繳工程受益費之區域,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規定,地政機關受理登記申請案件仍應配合審查有無欠繳工程受益費,如有疑義宜洽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為強化地政與稅捐稽徵機關橫向聯繫,主動查證落實跨機關合作,並簡化行政作業,經本部研提建議處理方式,獲財政部前揭109年6月4日函同意,茲說明如下:
(一)地政機關受理拍賣登記案件,倘有該不動產有無應(欠)繳工程受益費疑義,得循下列程序辦理(示意範例如附件2略):
1、地政機關影印該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於空白處註明機關名稱、電話、傳真、收件年字號並加蓋承辦人職章,傳真至不動產所在地轄區稅捐稽徵機關協請查明工程受益費是否繳清,並以電話通知。
2、稅捐稽徵機關接獲該傳真查欠文件,協助查明所載標的有無應(欠)繳工程受益費,將結果填載於該文件並加蓋職章後傳真回復。倘查有欠繳工程受益費,地政機關則予列入通知補正事項。
(二)(略)。
公布日期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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