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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新訊

有關辦竣預為抵押權登記之建物,經法院囑託辦理未登記建物查封登記之相關登載事宜
公布內容一、本案請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已辦竣預為抵押權登記之建物,經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囑託辦理未登記建物查封登記時,登記機關應以「未登記建物查封」為登記原因(非主登),修改程式類別為「變更更正」將查封事項(含層次、面積、總面積)以代碼「99」登載於原暫編建號標示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
(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囑託塗銷查封登記時,僅塗銷該代碼「99」所註記之查封內容,保留原暫編建號及預為抵押權登記內容;法院因拍賣而囑託塗銷查封及抵押權登記時,併同刪除該未登記建物之標示部及建號,已使用之建號應納入管理,不得重複使用。
(三)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未囑託塗銷查封登記前,辦理預為抵押權塗銷登記時,僅塗銷預為抵押權登記所註記之內容,保留該建物標示部及建號,並另收一內部收件,以「更正」為登記原因及變更更正程式類別,將原登載之登記原因「預為抵押權」更正為「未登記建物查封」,並配合修正原登載之登記日期、收件年字號(web版適用)及層次、面積等資料;登記完畢,應將辦理情形函知原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
(四)該未登記建物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另編建號並將預為抵押權及未辦保存登記查封內容轉載,塗銷原暫編建物標示部及建號後通知法院及預為抵押權人。
二、另若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先辦竣查封登記後,承攬人再申辦預為抵押權登記時,亦應類推適用上開處理方式辦理。
公布日期200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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