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 中華民國91年4月17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10005532號令訂定發布
-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53136號令修正第52條
-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050755號令增訂第51條
-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10228473號令修正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3 條、第 16 條、第 22 條、第 23 條、第 25 條、第 26 條、第 30 條、第 31 條、第 35 條、第 36 條、第 39 條、第 43 條、第 44 條、第 45 條、第 48 條、第 51 條、第 54 條、第 55 條、第 57 條、第 58 條、第 59 條、第 61 條、第 64 條、第 66 條、第5章章名;刪除第2條、第17條;並增訂第2條之1、第11條之1、第31條之1、第48條之1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6652號令修正第9條、第10條、第13條、第16條;並增訂第56條之1、第57條之1、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4、第62條之1、第65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