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申請人或代理人向代收機關臨櫃辦理代收申請案件,應填具申請單(範例如附件一),並繳納郵資,連同申請案件之申請(報)書及其附繳證件交由代收機關轉交管轄機關辦理。以通信或網路方式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