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沿革與前言

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

第 6 條

管轄機關收受第五點申請案件,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收件。
(二)登錄代收系統簽收並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及代收機關。
(三)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繳納規費。
(四)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補正或駁回申請案件並檢還原卷。
(五)案件辦理完畢,應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並寄回相關文件、核發資料或權狀。郵資如有賸餘,應一併寄回。
第二點第二項第十二款之案件,須於申辦系統登錄紙本表單收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