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沿革與前言

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

第 1 條

為跨縣市登記機關間協助代收土地登記、複丈、建物測量及其他地政類申請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件),有一致之作業方式,以達簡政便民,提升政府服務效能之目標,特訂定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