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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

第 6 條

合法營業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營業損失,未能依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計算者,其營業損失按實際徵收部分之營業面積,依下列各款計算補償:
(一)其徵收部分之營業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六千元。
(二)其徵收部分之營業面積超過十五平方公尺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其超過前款部分每平方公尺發給新臺幣一千一百元,未滿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三)其徵收部分之營業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其超過前二款部分每平方公尺發給新臺幣六百六十元,未滿一平方公尺,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前項營業面積以登記或申報營業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面積為限,不包括非營業用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