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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

第 2 條

本基準之用語定義如下:
(一)合法營業:係指依法取得營業所需相關證照,並正式營業者。
(二)營業停止:係指營業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因全部徵收而致營業之停止。
(三)營業規模縮小:係指營業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因部分徵收而致原有營業規模之縮小。
(四)營業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係指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供經營事業使用;其非供營業用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如員工休閒場所、員工餐廳、員工宿舍等不包括在內。
依法不須取得營業證照而正式營業,且合於土地使用管制,其營業確屬合法者,因政府興辦公共事業依法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營業是否合法,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其他有關機關依各該主管法令審查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