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沿革與前言

農地重劃條例

(永佃權之補償)

第六章、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第 31 點

因重劃致地上權、農育權或永佃權不能達其設定之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地上權人、農育權人或永佃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前項請求權之行使,應自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