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第 31 點
因重劃致地上權、農育權或永佃權不能達其設定之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地上權人、農育權人或永佃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前項請求權之行使,應自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