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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領公地提前繳清地價作業須知

第 5 條

五、承領人提前繳清地價時,應於每期地價開徵二個月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一)放領公地提前繳清地價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承領土地為山坡地範圍者,應檢附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四)其他依法令應檢附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