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沿革與前言

早期放領公有耕地處理要點

第 13 條

直轄市或各縣(市)政府應於本要點函頒實施後一個月內訂定辦理放領公地清理作業工作進度(詳附件五),於二年內清理完竣,報內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