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沿革與前言

早期放領公有耕地處理要點

第 11 條

放領公地參加土地重劃依法未分配土地者,於承領人領取補償地價時,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當地臺灣土地銀行,就應領取補償地價內扣除各該筆土地未繳清之放領地價後註銷承領,其未繳清之放領地價為實物者,應依第五點第五款規定折繳代金標準,折合現金計算辦理。
前項參加重劃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通知承領人繳清放領地價及重劃差額地價;屬實際分配之面積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就應領差額地價內先扣除未繳清之放領地價,如有不足,再通知承領人補繳。
放領公地劃入區段徵收範圍內,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第十點第一項與承領人協議,辦理繳清地價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法辦理區段徵收。但經協議承領人放棄承領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註銷承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