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沿革與前言

早期放領公有耕地處理要點

第 5 條

承領人死亡,由繼承人使用放領公地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限期辦理繼承承領;無繼承人時,註銷承領收回土地;由非繼承人使用放領公地或違反承領規約者,依承領規約撤銷承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