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沿革與前言

早期放領公有耕地處理要點

第 2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理已繳清地價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尚未繳清地價之放領公地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核對登記簿:就該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標示,核對放領公地農戶清冊及土地登記簿,其經重劃、重測或其他原因而致異動者,應釐正放領公地農戶清冊。
(二) 查對有無繳清地價:洽當地臺灣土地銀行分行查對該放領公地有無繳清地價後,於農戶清冊備考欄加註,並加蓋承辦人職章。
(三) 現況調查:實地查明該放領公地現使用人及土地使用現況。
(四) 催繳地價:依第二款規定查對未繳清地價者,經現場調查結果,無承領規約得撤銷承領情事者,應即催繳地價。
(五) 研擬處理意見:依現況調查或催繳地價結果,應撤銷、註銷承領者,研擬處理意見,陳報首長核定。
(六) 通知撤銷、註銷承領或囑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