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沿革與前言

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補充規定

第 6 條

土地所有權人以重劃前土地標示申報移轉現值,其土地所有權於重劃後始申請移轉登記者,仍應有本法條第四項規定之適用。此類案件,如原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法條第四項規定辦理退稅時,為避免土地登記機關及稅捐稽徵機關因重劃前後土地標示、面積不同而無法重新核算該重劃後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應由申請人檢附重劃後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辦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