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沿革與前言

公有山坡地放領先期作業聯繫要點

第 12 條

公產管理機關於依法完成處分程序後,應備具公地放領清冊甲、乙、丙(格式比照擬辦公地放領清冊甲、乙、丙)各二份送交土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之程序辦理放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