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沿革與前言

公有山坡地放領先期作業聯繫要點

第 11 條

擬辦放領土地屬國有者,由財政部核准;屬直轄市或縣(市)有者,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屬於鄉(鎮、市)有者,由該管鄉(鎮、市)公所送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同意後,報經該管縣(市)政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