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沿革與前言

公有山坡地放領先期作業聯繫要點

第 4 條

公產管理機關應將放租清冊甲一份,送交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局或建設局查註下列事項後,送回公產管理機關。
(一)是否屬山坡地範圍。
(二)山坡地範圍內已登記暫未編定用地之土地,查註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種類;其尚未辦理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者,應填註尚未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