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沿革與前言

公有山坡地放領先期作業聯繫要點

第 2 條

本要點所稱公產管理機關,國有土地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直轄市有土地為直轄市政府地政處;縣(市)有土地為縣(市)政府農業局、建設局或地政局;鄉(鎮、市)有土地為鄉(鎮、市)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