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沿革與前言

臺灣省公有山坡地放領工作要點

第 8 條

當地臺灣土地銀行於收受農戶清冊後,應即填造地價繳納聯單通知書(附件五),由縣(市)政府以掛號函通知申請承領人於接到通知後,應於繳納聯單所載三十日期限內繳清第一期地價,並以書面承諾本辦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所定限制(附件六)。申請承領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清第一期地價者,視為放棄承領。
前項繳納地價期限屆滿後,臺灣土地銀行除應將已繳清第一期地價之申請承領人於農戶清冊相當欄內註明外,並應即通知該管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