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沿革與前言

臺灣省公有山坡地放領工作要點

第 7 條

縣(市)政府於審定承領後,依規定得放領者,應編造放領公有山坡地農戶清冊(附件四,以下簡稱農戶清冊)六份,一份應即於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確定放領,一份報內政部備查,餘除二份自存外,並分送公產管理機關、臺灣土地銀行當地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