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沿革與前言

臺灣省公有山坡地放領工作要點

第 3 條

申請承領公有山坡地者,應填具承領公有山坡地申請書(附件一),附繳戶籍謄本及租賃關係證明等文件,於公告期限內逕向當地地政事務所提出。
前項申請書內土地標示及放領地價應由縣(市)政府代為填寫,並與通知書同時送由土地所在鄉(鎮、市、區)公所通知承租農民,應於公告期間內申請承領並取回收據送縣(市)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