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沿革與前言

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

第 4 條

辦理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認定作業之中央主管機關如下:
(一)第一款至第六款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三)第九款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四)第十二款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各縣(市)政府辦理第二點第一項各款之認定作業,依前項分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