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沿革與前言

地方政府有償撥用公有不動產分期付款執行要點

第 6 條

公有不動產經核准以分期付款有償撥用後,原管理機關應依規定辦理產籍異動,其財產帳從固定資產轉入應收款;地方政府應依規定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建立產籍資料及應付款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