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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

第 9 條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項所稱「技術引起者」,係指複丈時,權利關係人對土地界址並無爭議,純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原始資料可稽者而言。
(按:原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四十七條修正後為第二百三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