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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

第 3 條

部分共有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筆錄為全體共有人申辦共有土地分割,其應納之土地複丈費,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六條規定於領取土地所有權狀前,連同登記規費及罰鍰一併繳納。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86條,修正後為第10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