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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城市房屋租金之限制及效力

第三編、土地使用

第三章、房屋及基地租用

第 97 點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