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76 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4年3月18日台(74)內地字第393173號函

【要  旨】
地政機關與建管機關計算建物面積之標準

【內  容】
按建管機關為工程設計、施工及結構力學計算需要,其建築面積計算係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辦理,地政機關為保障人民產權,按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及登記,係就其合法建物之權利範圍及位置,依建物測量辦理規定測繪平面圖並計算面積。因建築設計與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及登記,其實際狀況及需要不同,故建物面積之計算標準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