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152 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8年12月29日台(88)內地字第8815833號函

【要  旨】
海岸土地測量登記面積依規定算至平方公尺者,毋須再更正至平方公尺下二位

【內  容】
按「宗地之面積,以公頃為單位,算至平方公尺為止,平方公尺以下四捨五入。但都市地區或其他地價較高之土地,得算至平方公尺以下二位,二位以下四捨五入。」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52條所明定。本案76年度海岸土地測量登記作業,其面積既依規定算至平方公尺,即毋須因數值土地複丈系統之計算面積取至平方公尺以下二位而更正土地登記面積。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6年11月24日台(76)內地字第547814號函

【要  旨】
辦理公共設施用地逕為分割,面積一平方公尺以下土地之計算登記

【內  容】
一、略。
二、地籍圖重測完竣地區,辦理逕為分割時,如遇一宗土地面積為一平方公尺,需分割為兩筆時,為增進土地面積精度,得比照前開部函規定計算並登記至平方公尺以下兩位。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6年1月24日台(76)內地字第471339號函

【要  旨】
土地面積計算及登記至平方公尺以下二位

【內  容】
案經邀集省市地政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為增進土地登記面積之精確性,今後辦理地籍圖重測、未登記土地第一次測量、區段徵收、土地重劃及工業區開發地區,其地籍測量面積應計算至平方公尺以下二位,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其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之面積,亦應記載至平方公尺以下二位。至其記載方式,於標示部面積欄之「平方公尺」項內以小數點表示之(即於平方公尺之後加小數點,並填載平方公尺以下二位數額)。權利書狀面積欄之記載亦同。
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