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45 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5年1月6日台內地字第0950006911號函

【要  旨】
依土地法第45條規定陳報地籍測量實施計畫,其計畫名稱及內容格式

【內  容】
一、按「地籍測量,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實施計畫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為土地法第45條所明定。是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農(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業區開發等地籍整理作業時,依前開土地法第45條規定擬具實施計畫報部,其計畫書名稱除冠以辦理地區名稱外,應以地籍測量實施計畫為之,而不宜採地籍整理計畫名稱,以符前開規定。
二、旨開地籍測量實施計畫,其計畫內容格式,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法令依據:請詳列辦理本計畫之法令依據。例如: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農地重劃條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等有關法令規定。
(二)計畫目的及背景:敘明辦理本計畫之緣起、實施目的及相關背景資料。
(三)辦理範圍及面積:敘明辦理地區範圍及地理四至、面積、筆數等資料,並檢附相關略圖。
(四)主(協)辦機關:詳列主(協)辦機關、執行機關,有關各機關分工、作業人力請一併敘明。
(五)段界調整:請依本部94年10月7日台內地字第0940070707號函辦理段界調整、段名命名等事宜。
(六)工作項目及流程:請依土地法、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有關法令規定,詳細敘明地籍測量工作項目及其流程。非屬地籍測量工作項目者,毋須填報。
(七)預定工作進度:請明列各個工作項目辦理期程之年月,並以甘特圖表示之。
(八)經費來源:明列經費來源等相關資料。
(九)資料成果名稱及保管單位:敘明本計畫辦理完成後之資料成果名稱及其保管單位,並得以表格方式表示之。
(十)相關附件:請檢附本計畫相關附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4年5月27日台內地字第0940069301號函

【要  旨】
自辦市地重劃區應由權責機關陳報地籍測量實施計畫送中央地政機關核定

【內  容】
一、按「地籍測量,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實施計畫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其獎勵事項如左:...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自辦市地重劃之主要程序如左:...十、申請地籍整理。...」、「重劃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後,重劃會應即辦理實地埋設界樁,並檢附左列圖冊,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一、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二、重劃後土地分配圖。三、重劃前後地號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竣地籍測量後,對重劃後土地分配面積與地籍測量結果不符部分,應列冊通知重劃會更正土地分配清冊之面積,再行辦理土地登記。」分別為土地法第45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1項第2款、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6條第10款、第33條及第34條第1項所明定。
二、依上開規定,地籍整理為自辦市地重劃之主要程序之一,亦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是以有關之地籍測量實施計畫,應由該權責機關依土地法第45條規定辦理。
(按: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3條及第34條規定,95年6月22日修正調整條次為第35條及第3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