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5年1月6日台內地字第0950006911號函
【要 旨】依土地法第45條規定陳報地籍測量實施計畫,其計畫名稱及內容格式
【內 容】一、按「地籍測量,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實施計畫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為土地法第45條所明定。是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農(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業區開發等地籍整理作業時,依前開土地法第45條規定擬具實施計畫報部,其計畫書名稱除冠以辦理地區名稱外,應以地籍測量實施計畫為之,而不宜採地籍整理計畫名稱,以符前開規定。
二、旨開地籍測量實施計畫,其計畫內容格式,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法令依據:請詳列辦理本計畫之法令依據。例如: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農地重劃條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等有關法令規定。
(二)計畫目的及背景:敘明辦理本計畫之緣起、實施目的及相關背景資料。
(三)辦理範圍及面積:敘明辦理地區範圍及地理四至、面積、筆數等資料,並檢附相關略圖。
(四)主(協)辦機關:詳列主(協)辦機關、執行機關,有關各機關分工、作業人力請一併敘明。
(五)段界調整:請依本部94年10月7日台內地字第0940070707號函辦理段界調整、段名命名等事宜。
(六)工作項目及流程:請依土地法、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有關法令規定,詳細敘明地籍測量工作項目及其流程。非屬地籍測量工作項目者,毋須填報。
(七)預定工作進度:請明列各個工作項目辦理期程之年月,並以甘特圖表示之。
(八)經費來源:明列經費來源等相關資料。
(九)資料成果名稱及保管單位:敘明本計畫辦理完成後之資料成果名稱及其保管單位,並得以表格方式表示之。
(十)相關附件:請檢附本計畫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