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82 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8年6月6日台內地字第0980107067號函

【要  旨】
地籍圖重測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因未辦繼承登記而經依法執行列冊管理之土地,應再行查明其繼承人資料後辦理地籍調查作業

【內  容】
一、查修正前之「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規定,登記機關公告列冊管理時,應向戶政機關或稅捐機關查詢繼承人及其住址資料,一併通知其申辦繼承登記,逾公告期間仍未申辦繼承登記者,始得報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本件貴中心函為辦理地籍圖重測之地籍調查作業,因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未辦繼承登記,已依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完成註記列冊管理乙節,可先洽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供原查對之繼承人相關資料。
二、復查上開要點於97年8月6日修正後,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登記名義人之死亡日期、申請死亡登記之申請人及繼承人,須先使用戶役政系統查詢,惟因光復前戶籍資料目前戶政機關尚未完成電腦影像建檔,且囿於該系統查詢條件所限,無法透過系統查詢得知者,仍應函請戶政機關協助查明。
三、至所提本案查無繼承人乙節,僅係於戶役政系統中查無資料,其與查無繼承人之情況實屬有別,是本案請洽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或戶政機關再行查對,俾利後續通知作業。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6年8月20日台內地字第0960127241號函

【要  旨】
信託之土地辦理地籍圖重測時,其地籍調查之通知對象

【內  容】
一、查「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地籍調查,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會同辦理。前項調查情形應作成地籍調查表,由指界人簽名或蓋章。」、「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籍調查時到場指界,...」為土地法第46條之2、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2條及第83條所明定。復查「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於信託法第1條及第22條亦有明文。
二、貴府函為坐落○○市○○段○○地號等7筆土地,土地所有權人為羅○○,以95年1月20日起至145年1月20日止計50年,信託於倪○○,信託目的為出租、出售、經營管理、變更編定(如附信託契約書影本),而依信託法第1條及第22條規定,受託人須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並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項。是以於地籍圖重測時,其依前開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辦理地籍調查之通知對象為土地所有權人,而依卷附資料顯示委託人既已將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則受託人即為土地所有權人,自應以受託人為地籍調查之通知,並辦理指界作業。
三、前開見解前經函准法務部96年8月9日法律決字第0960023640號函同意。
(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3條規定,於104年4月15日修正)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3年6月30日台內地字第0930074700號函

【要  旨】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之地籍調查通知方式

【內  容】
一、查「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但公司發行特別股,而章程中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分別為公司法第24條、第5章股份有限公司第12節清算第330條、第332條、民法第42條第1項所明定。本案旨開地號土地之登記簿記載所有權人為「○○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既經貴局查明已解散,本案宜先向法院查詢,如該土地已清算完結,應查明其清算後之財產歸屬,再通知當事人辦理地籍調查。
二、復查「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為公司法第25條、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2項及同法第72條第2項所明定。本案如經查明前開股份有限公司尚未進行清算程序,或仍於清算範圍內,即視為尚未解散,是以對於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為公文書之送達者,應依上開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及法務部92年12月4日法律字第0920050060號函及90年6月6日(90)法律字第019616號函釋意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