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

《第 9 點》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7年4月17日台內地字第0970064108號函

【要  旨】
「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9點所稱技術引起者之規定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未合部分,應停止適用

【內  容】
一、查「複丈發現錯誤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者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 二、抄錄錯誤者。前項所稱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指原測量錯誤純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訂正地籍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原始資料可稽;所稱抄錄錯誤指錯誤因複丈人員記載之疏忽所引起,並有資料可資核對。」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所明定。該規則係土地法第47條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且前開條文係經本部95年11月24日台內地字第0950180646號令修正,本件旨開測量錯誤情形,請貴府依前開規定,本於職權依法核處。
二、關於「辦理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9點規定:「…所稱『技術引起者』,係指複丈時,權利關係人對土地界址並無爭議,純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原始資料可稽者而言。」之規定,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未合部分,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