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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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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 2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直轄巿或縣巿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時,應於執照暨附圖內標註土地座落、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建蔽率,及留設之空地位置等,同時辦理空地地籍套繪圖。
前項標註及套繪內容如有變更,應以變更後圖說為準。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5年11月18日台(75)內地字第450347號函
要旨土地登記簿上蓋有「內有部分法定空地」、「全筆為法定空地」戳記者,如何辦理註銷事宜
內容
案經邀集省市地政、建管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下:
  土地登記簿上原依內政部72年1月19日台內地(營)字第127846號函頒「加強建築物法定空地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蓋有「內有部分法定空地」、「全筆為法定空地」戳記者,為配合內政部75年1月31日台內地(營)字第368295號函訂「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地政機關對登記簿上之該法定空地戳記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法定空地之管理首重法定空地地籍套繪圖之製作,主管建築機關若已辦理法定空地套繪圖工作,即可依該圖確實管理,該法定空地戳記對法定空地之管理已無實益。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註銷法定空地戳記前,應先向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申辦該基地法定空地套繪圖,並取得其已辦竣套繪圖復函後,據以向地政機關申請註銷該戳記。
二、按為防止未辦理套繪圖地區之基地分割,造成日後重複使用之弊端,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分割證明時,應補辦套繪圖工作,前經內政部75年6月4日台內營字第398154號函說明一、(二)規定在案,是以原蓋有法定空地戳記之土地,再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申辦分割者,地政機關得於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時逕予註銷該法定空地戳記。
三、辦理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套繪圖工作,對法定空地之管理關係重大,請省市建管機關嚴格督促所屬機關積極辦理,並加強檢查以應實際業務之需;至辦理套繪所需之地籍藍晒圖,地政機關應配合提供。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 2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5年4月30日台(75)內營字第387711號函
要旨「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2條執行細節
內容
按建築法第11條第3項明定,建築基地「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本部依該條訂定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2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時,應……同時辦理法定空地地籍套繪圖」,用在達到上開法條法定空地管制之目的,其申請分割之要件,應確切依前開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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