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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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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第 10 點》【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檢討之原則: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檢討並變更編定。
(一)區域計畫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通盤檢討,非都市土地變更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河川區、海域區及非以開發設施導向之特定專用區、風景區等資源型使用分區者,依第九點第二款所定編定原則表及說明辦理變更編定。
(二)辦理農地重劃後,土地之使用性質與原編定相符者,於重劃公告後逕行轉載原編定;如使用性質與原編定不符者,依第九點第二款所定編定原則表及說明辦理變更編定。
(三)山坡地範圍內供農業使用尚未查定之土地,應於可利用限度查定後,依其查定結果補註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
(四)經發布都市計畫地區之土地,應依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提供之計畫範圍資料,將該範圍內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註銷,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五)經撤銷或檢討劃出都市計畫地區之土地,應依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提供之計畫範圍資料,將該範圍內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依本須知規定辦理劃定及編定。
(六)國家公園區內土地,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提供之計畫範圍資料,將該範圍內之土地使用分區辦理變更並將使用地編定註銷。
(七)經檢討劃出國家公園區之土地,應依國家公園主管機關提供之計畫範圍資料,將該範圍內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依本須知規定辦理檢討變更及編定。
(八)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將該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依其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辦理使用地檢討變更。
立法意旨:依內政部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一○八○八○三○七一一號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原民土字第一○八○○一九三三二一號會銜公告「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泰雅族鎮西堡及斯馬庫斯部落」第四章第二節,貳、非都市土地使用地編定、更正或檢討變更,針對計畫範圍內,屬於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公告實施全國區域計畫前已存在既有建築物之土地,得依上開特定區域計畫規定之土地使用分區計畫檢討變更原則,將其使用地檢討變更為丙種建築用地或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爰增訂第八款規定。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七四五八號函
要旨關於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為河川區,其辦理編定及分割等規定
內容
一、依據前臺灣省政府地政處八十八年六月七日八八地四字第二八八三四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乙份。
二、按地籍逕為分割測量係政府行使公權力所為之土地複丈作業,應於法律或法律授權之行政命令有明確規定(如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始能為之。查目前非都市土地尚無因使用分區不同得辦理逕為分割之法令規定,故河川區劃設之界線所穿越之土地,不得辦理逕為分割。其屬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且法令無禁止分割之規定者,應請主管機關辦理豎立樁誌、計算坐標,並將樁位成果有關資料送地政機關後,再據以辦理。
三、關於一筆土地部分在河川區內部分在其他分區內之編定方式,查「以所佔面積較多之使用區編定其用地」原係臺灣省政府地政處六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地四字第五四八七號函之規定,本部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一二九ΟΟ號函則係同意參照該函意旨辦理。為因應實際需要,本部同意改照該處八十八年六月七日來函說明三之意見辦理。
四、關於「暫未編定用地」土地,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九(二)編定原則表說明8、規定,山坡地範圍內之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風景區「旱」、「林」、「原」、「牧」地目及目前供農業使用之其他地目土地,在未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前暫不編定。如經調整劃出上述範圍者,自應另依上述編定原則表及其說明之規定辦理用地之編定。
附:原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八十八年六月七日八八地四字第二八八三四號函說明三
說明三:一筆土地部分在河川區內部分在其他分區內之編定方式,前經本處報奉 鈞部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一二九ΟΟ號函示「以所佔面積較多之使用區編定其用地」,並於備註欄註明「部分屬○○區○○用地」,部分縣市已依上開函示繕造分區調整清冊,惟據縣市政府反映,如一筆土地部分在河川區,能否不論面積大小均以河川區編定其用地,於備註欄註記部分屬○○區○○用地,以利水政管理,及清冊之編造,本處認為上開二種編定方式,均能達到管制之目的,前者較為合理,但因地號不連續,造冊不便,後者則利造冊。茲部分縣市如已依前者方式完成清冊,建議予以維持,至辦理中之縣市,可採後者方式處理。
(按:地目等則制度自106年1月1日廢除,並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第 10 點》【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八四○四五號函
要旨於停止適用丁種建築用地改變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前已受理但尚未核准用地改變編定之案件,應不再繼續處理
內容
本案用地變更涉及本部八十五年六月十八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七五三八四號函及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八八八二五號函釋示之規定,上開二函業經本部以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台八七內地字八七八七五四八號函停止適用在案。又本部八十五年六月十八日及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上開二函停止適用前已受理,尚未核准用地改變編定之案件,於本部上開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函示後,應不再繼續處理。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第 10 點》【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八七○一六號函
要旨公告都市計畫擴大地區實施禁建範圍內之土地,如擬申請更正編定,宜俟禁建期滿是否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後再議
內容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都市土地包括發布都市計畫及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為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之土地;其使用依都市計畫法管制之。準此,本案經高雄縣梓官鄉公所公告為「擴大梓官都市計畫」禁建範圍內之土地,屬上開施行細則所稱之都市土地,應依都市計畫法管制其使用,其申請由農牧用地更正編定為養殖用地,宜俟禁建期滿是否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後再議。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第 10 點》【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七十八年四月十日台(七八)內地字第六九○二一一號函
要旨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非都市土地已辦理使用分區及用地編定者,應配合國家公園計畫辦理變更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註銷
內容
關於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非都市土地已辦理使用分區及用地編定者,如何配合國家公園計畫辦理變更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註銷乙案,請依本部七十八年二月十四日台(七八)內地字六六二三九四號函及七十八年四月一日同字第六八Ο一九二號函修正之「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辦理。
附抄:內政部七十八年二月十四日台(七八)內地字第六六二三九四號函會商結論:
(一)本部邀同有關機關研修「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會議決議,增訂國家公園範圍內非都市土地應變更使用分區為國家公園區,區內土地不辦理編定,已編定者應予註銷乙節,請繼續完成修訂程序發布實施。
(二)日後有關縣政府依前開作業須知辦理變更國家公園區及用地註銷工作所需經費,請各該國家公園管理處補助,俾利工作進行。
(三)(略)
(四)為利國家公園區內土地得逕依國家公園計畫辦理測量、分割,建請內政部(營建署)儘速修訂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增訂有關規定。
(五)關於國家公園區內土地不再辦理用地編定後,稅捐稽征機關如何辦理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徵收或免徵,由內政部函請財政部考量相關配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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