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最新法規條文 | |
登簿: 各種使用編定結果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核備或依同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核定,並經公告期滿後,地政事務所應依據土地使用編定清冊,將土地使用編定結果,除未登記之海域用地外,登載於土地登記(簿)謄本之編定使用種類欄(○○區○○用地)。但公告期間提出申請遺漏或錯誤之更正案件,應俟其處理完畢,再據以登簿。 |
立法意旨:修正理由同第十六點。 |
查一筆土地部分在河川區內,部分在其他分區內之編定方式,前經本部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一二九ΟΟ號函示,可參照貴處六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地四字第五四八七號函說明二(3)規定函釋意旨辦理,惟亦規定「至於土地登記簿之記載,應將部分在其他分區內之用地編定一併記載於土地登記簿『編定使用種類』欄內。」有案,應請依照辦理。
案經本部邀集貴處、台北及南投縣政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一、查縣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檢討結果,僅變更一筆土地之部分者,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申請分割後再行登簿。台灣省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檢討作業要點已有明示。本案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建議如僅變更一筆土地之一部分者,可否由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逕為辦理分割或逕為土地登記簿內加註乙節,以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登記,涉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應以法令規定為之。又如僅於土地登記簿內以加註方式而未辦理分割,不僅增加土地登記簿記載事項,使登記簿上有限空間更形擁擠,反增加移轉管制上之困擾;是在有關法令未修訂前,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二、台灣省政府地政處上開逕為分割之建議,係基於便民與避免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限期申辦分割登記而逾期不為之情事。並期地籍與實際相符,以利管制。經核有其必要。請內政部於修訂適當法規時予以考慮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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