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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86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下列建物,在同一建築基地範圍內屬於同一所有權人,供同一目的使用者為特別建物:
一、公有公用之建物。
二、地方自治團體建物。
三、學校。
四、工廠倉庫。
五、祠、廟、寺院或教堂。
六、名勝史蹟之建物。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12月12日台內地字第0960187096號函
要旨特別建物之工廠倉庫認定方式
內容
查「下列建物,在同一建築基地範圍內屬於同一所有權人,供同一目的使用者為特別建物:一、公有公用之建物。二、地方自治團體建物。三、學校。四、工廠倉庫。五、祠、廟、寺院或教堂。六、名勝史蹟之建物。」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6條所明定。有關前開第4款所稱之「工廠倉庫」,係指工廠廠房、倉庫及其相關之附屬設施,而非僅限定工廠之倉庫。是本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位於 貴市○○段○○、○○及○○建號等建物,其用途各為廠房、廁所、變電室、辦公室、守衛室等,如前開建物均在同一建築基地範圍內且屬於同一所有權人,且經 貴府查明該公司前開建物用途係供同一目的使用者,符合前開規則第286條之要件,自得申辦為特別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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