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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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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第 3 點》【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所定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錄一之一;所定有關機關如附錄一之二;所定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錄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申請人所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應依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並就事業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或總量管制)、土地區位或面積規模等予以審查。
依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得有關機關同意之程序,申請人應於提送興辦事業計畫前,就附錄一之二所列查詢項目逐一向各該主管機關(單位)查詢,並將查詢結果附於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作為准駁興辦事業計畫之參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時,並應於核准文件內敘明已完成附錄一之二所列查詢項目之查核,尚無各該項目法令規定之禁、限建及不得設置或興辦情事。
立法意旨:一、第一項依法制作業體例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並修正第三項規定。 二、考量各項環境敏感地區查詢項目之結果,係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興辦事業計畫准駁之參據,屬興辦事業計畫應備之文件,爰明定申請人於提送興辦事業計畫前,應向各項環境敏感地區之主管機關(單位)查詢,並將查詢結果附於興辦事業計畫內。刪除第三項後段文字「;如申請人未檢附者,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各主管機關(單位)查明」,並酌作文字修正。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2年8月28日台內地字第1120264050號函
要旨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得免依據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第2、3項規定辦理環境敏感地區查詢作業程序
內容
依貴府112年2月3日來函說明三表示,私有現有巷道土地現況已屬公共使用,無土地開發衝擊且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如需地機關未來辦理土地徵收或協議價購等程序時,可免辦理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縱位屬環境敏感地區範圍,基於公眾通行必要,仍由公用單位管理維護,維持繼續作道路使用,爰建議考量公共利益及避免增加民眾申請程序,依現有巷道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案件,免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第2、3項規定辦理環境敏感地區查詢作業。
案經本部函詢各地方政府意見,有部分地方政府認為各縣市現有巷道認定標準不一,對於其中不具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得免辦理環境敏感地區查詢尚有不同意看法;嗣貴府復以上開112年4月26日函回應意見表示,為避免因個人需要等先行開發,再藉由現有巷道認定規避開發審查及公共利益考量之情形,建議僅就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應免辦理環境敏感地區查詢作業,對此其他地方政府並無不同意見。
是以,有關貴府建議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者,得免依上開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辦理環境敏感地區查詢作業,尚屬可行。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第 3 點》【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6年3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60408220號函
要旨需地機關申請徵收(含協議價購)、撥用以外方式(如專案讓售)取得非都市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之查詢相關事宜。
內容
一、略。
二、查需地機關申請徵收(含協議價購)、撥用非都市土地,並要求一併變更編定者,如係構造用途特殊,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者(如自來水公司設置之淨水場、配合池、取水口工程用地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設置之輸配電鐵塔……等),考量其屬公共建設需要,且土地使用開發衝擊性較低,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以下簡稱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4點第2、3項規定辦理,前經本部以94年4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4185號函釋有案(已納入本部104年版地政法令彙編,第08-06-2頁。原要點第4點已修正為第3點)。至其用地係以徵收(含協議價購)、撥用以外方式(如專案讓售)取得者,前經本部以94年8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50400號函復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並副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略以,設置輸配電鐵塔需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衡酌輸配電鐵塔既符上開本部94年4月29日函釋規定之「構造用途特殊,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性質,同意得免依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第2、3項規定辦理。準此,旨案工程如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第2、3項規定辦理。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第 3 點》【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5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33629號函
要旨現有巷道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者,應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辦理相關查詢作業
內容
按旨揭要點第4點第1項附錄一(二)「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係依99年6月15日公告實施「變更台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1次通盤檢討)─因應莫拉克颱風災害檢討土地使用管制」(以下簡稱「變更1通」)有關限制發展地區及條件發展地區之管制原則及劃設項目等指導原則,並參照100年10月13日修訂「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5點附件一之規定,爰逾101年2月3日配合修正。查上開「變更1通」並未就既成設施訂有排除規定,如變更編定之非都市土地未辦理是項查詢,似難得知是否位於上開限制發展地區及條件發展地區,而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之現制。是以,非都市土地之現有巷道如擬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者,應依旨揭要點規定辦理相關查詢作業。
(按:原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4點修正後為第3點)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第 3 點》【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42245號函
要旨「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4點附錄一(二)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1、限制發展地區內查詢項目「7.是否位屬自然保留區、8. 是否位屬野生動物保護區、9. 是否位屬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10. 是否位屬自然保護區」之查詢範圍,修正如附表
內容
附「自然保護區域土地區位查詢須查及免查行政區彙總表」
  • 自然保護區域土地區位查詢須查及免查行政區彙總表下載自然保護區域土地區位查詢須查及免查行政區彙總表pdf
  • 自然保護區域土地區位查詢須查及免查行政區彙總表下載自然保護區域土地區位查詢須查及免查行政區彙總表pdf
  • 自然保護區域土地區位查詢須查及免查行政區彙總表下載自然保護區域土地區位查詢須查及免查行政區彙總表pdf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第 3 點》【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41029號函
要旨「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4點附錄一(二)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1、限制發展地區內查詢項目「18.是否位屬國有林地、保安林地、大專院校實驗林地及林業試驗林地等森林地區及區域計畫劃設之森林區?」之大專院校實驗林地,位屬中國文化大學實驗林地之查詢範圍
內容
查本案前經本部102年5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4254號函(諒達)將中國文化大學所轄實驗林地之查詢範圍限縮為「新北市」,茲依據該大學上開函意見,修正旨揭查詢範圍再限縮為除「新北市新店區龜山段土地」外,其餘得免向該大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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