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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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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76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各棟及各層樓房之騎樓地平面及其附屬建物應分別計算其面積。
建物面積之計算,應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建物面積之單位為平方公尺,平方公尺以下記載至第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4年3月18日台(74)內地字第393173號函
要旨地政機關與建管機關計算建物面積之標準
內容
按建管機關為工程設計、施工及結構力學計算需要,其建築面積計算係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辦理,地政機關為保障人民產權,按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及登記,係就其合法建物之權利範圍及位置,依建物測量辦理規定測繪平面圖並計算面積。因建築設計與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及登記,其實際狀況及需要不同,故建物面積之計算標準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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