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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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應以平板儀或經緯儀實地測繪之,並註明邊長,以公尺為單位,量至公分為止。 |
查「軍事機關建造之建築物,如確係公用或為軍事上之需要,具有機密性與時間性,並不妨礙當地都市計畫或公共安全者,應檢具國防部或各軍總部之證明,將擬建地點通知當地地方政府予以指定建築線後興建。」為行政院64年12月4日台64內9100號函示在案。本案國防部總務局申辦之建築物,如確經屏東縣政府依前開號函規定,免辦建築執照在案,即屬合法建築物;至上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之測繪,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6條規定辦理。
(按:原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6條,87年2月11日修正為第2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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