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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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影響國家重大建設。 二、涉及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 三、影響國土整體發展。 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
按「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二、涉及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者。...」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3條第2款所明定。本案大陸地區人民…君申請取得**市**區**路**小段**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乙案,經查…君已經本部99年7月23日台內地字第0990149304號函核准在臺灣地區取得**市**區**段**地號及同段**建號等建物有案,為避免一再購置不動產導致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之虞,依上開許可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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