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最新法規條文 | |
宗地之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為止。但以圖解法測量或有特殊情形者,得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平方公尺為止。 |
按「宗地之面積,以公頃為單位,算至平方公尺為止,平方公尺以下四捨五入。但都市地區或其他地價較高之土地,得算至平方公尺以下二位,二位以下四捨五入。」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52條所明定。本案76年度海岸土地測量登記作業,其面積既依規定算至平方公尺,即毋須因數值土地複丈系統之計算面積取至平方公尺以下二位而更正土地登記面積。
一、略。
二、地籍圖重測完竣地區,辦理逕為分割時,如遇一宗土地面積為一平方公尺,需分割為兩筆時,為增進土地面積精度,得比照前開部函規定計算並登記至平方公尺以下兩位。
為因應社會實際需要,加強便民服務,倘當事人申請土地分割、合併複丈時需求計算面積至平方公尺以下二位,二位以下四捨五入者,以符合左列條件者為限,始予受理:
一、申請分割、合併複丈之土地係屬經以數值法辦竣地籍測量者。
二、土地所有權人於複丈申請書簽註同意分割、合併前、後面積發生增減情事時,不提出異議者。
案經邀集省市地政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為增進土地登記面積之精確性,今後辦理地籍圖重測、未登記土地第一次測量、區段徵收、土地重劃及工業區開發地區,其地籍測量面積應計算至平方公尺以下二位,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其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之面積,亦應記載至平方公尺以下二位。至其記載方式,於標示部面積欄之「平方公尺」項內以小數點表示之(即於平方公尺之後加小數點,並填載平方公尺以下二位數額)。權利書狀面積欄之記載亦同。
二、略。
4
筆 | 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