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最新法規條文 | |
分割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已依第二百十條第一項規定實地埋設界標者,複丈人員於複丈時應將其界標與附近固定明顯目標之實量距離及界標種類繪註於土地複丈圖上,其分界實量之邊長,應以黑色註記於土地複丈圖各界線之內側,其因圖形過小註記有困難者,得在該圖空白處另繪放大之界址示意圖註記之。 二、依第二百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複丈人員應先將圖上位置及面積劃分後,再於實地依土地複丈圖上劃分界線,測定本宗土地之周圍界址及內部分割點,並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 三、土地分割時,其分割之本宗周圍界線,經實測結果在容許誤差以內者,周圍之界線不予變動,其內部之分割點應按宗地圖上距離與實地距離之伸縮比例決定分割點,儘量在土地複丈圖上分別註明其實量邊長,並按其實量邊長計算面積。必要時得用較大之比例尺測繪附圖,作為土地複丈圖之附件,不得分離。 |
按「宗地之面積,以公頃為單位,算至平方公尺為止,平方公尺以下四捨五入。但都市地區或其他地價較高之土地,得算至平方公尺以下二位,二位以下四捨五入。」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52條所明定。本案旨開地號土地為圖解區地籍圖比例尺為一千二百分之一,面積僅1平方公尺,申請人要求將該筆土地再細分為3筆乙節,如無土地法第31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或其他強制禁止之法令限制,且圖解法分割作業得依其申請方式分割為3筆者,自得同意其辦理。
1
筆 | 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