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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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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第 19 點》【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錯誤或遺漏之更正: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各種使用地編定結果公告之日起,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土地所有權人發現土地使用分區界線或使用地編定有遺漏或錯誤情事,應於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請更正,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並彙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或核定後更正之,並復知申請人。
(二)前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更正案件,中央主管機關應派員實地抽查,必要時,會同有關機關辦理之。其抽查數額不得少於彙報土地宗數百分之十。抽查結果並應簽報主管長官考核。
立法意旨:一、點次變更。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上級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 三、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爰於第一項(修正後第一款)增訂「或核定」等字樣。 四、第二項「前項」修正為「前款」。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七十三年六月八日臺(七三)內地字第二三○六九五號函
要旨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編定結果公告後,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更正之案件經批駁不准者,處理結果通知書應以縣(市)政府名義復知申請人
內容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三項及「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十五、規定,縣(市)政府對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更正案件經查明屬實,經彙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更正,並復知申請人。其經批駁不准案件為使人民請求行政救濟,避免造成管轄不合情況,處理結果通知書應以縣(市)政府名義復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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