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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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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 8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國有耕地放租程序如下:
一、篩選並受理申請承租依本辦法規定可予放租之耕地。
二、勘查現況。
三、公告放租,並徵詢異議。
四、受理申請。但曾提出申請者,可免再申請。
五、審查。
六、核定放租。
七、訂定租約。
前項第三款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9年11月9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20748號函
要旨公地放領地價、利息之計算及其於承領申請書、農戶清冊、承領證書及異動更正改核地價申報表相關欄位之填載方式
內容
(內容參見「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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