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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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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 5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依本辦法辦理國有耕地放租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其所屬分署,或受託管理、經營土地之機關、機構。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6年9月26日台(86)內地字第8688243號函
要旨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發布後,始發生承租人租約中斷或部分承租人將其共同承租部分之承租權轉由同租約之他承租人繼續承租使用,不得放領
內容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發布後,始發生承租人租約中斷或部分承租人將其共同承租部分之承租權轉由同租約之他承租人繼續承租使用,不得放領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 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6年7月31日台(86)內地字第8607110號函
要旨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及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5條所稱「農民」身分之認定
內容
(內容參見「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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